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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2020-02-25

为深入贯彻落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级相关政策

 

(一)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7号),符合省支持条件的,市、县(区)财政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

(二)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

(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措施,市政府设立工业行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和商务流通行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行业市级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工业行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流通行业政策落实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四)建立名单制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名单制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市商务局负责建立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承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企业、减免中小企业租金业主企业名单。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每周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五)各工作组按照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应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报省级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一对一专项服务,指导企业积极申报相关支持项目。

 

二、支持中小企业“新上转产”“复工复产”“扩产扩能”

 

(六)对具备条件新上、转产生产疫情防控医用器材、个人医用防护用品、医用钒钛新产品、中药材保健品等相关物资 产品的中小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一企一策服务,对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的,按企业设备投资额不超过 50%、单户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助。疫情期间符合省上相关政策支持的可以重复享受。

(七)对疫情防控期间实现“升规”并经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补。

(八)对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 前提下坚持生产、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的规上工业企业,依据产值、税收等实际贡献,给予 5 万—50 万元奖补。

 

三、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对物流费用给予 50%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十一)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和综 合性市场运营主体,按减免租金额的 20%给予补助,单户运营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县(区)财政按减免租金的 50%给予补助。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 利率下浮 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县(区)财政按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补贴。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十四)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单户企业市、县(区)财政最高给予 500万元损失分担。鼓励县(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 业提供转贷服务,发生风险损失的,市、县(区)财政按损失金额的 50%给予补助。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 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六)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 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攀人社发﹝2020﹞27 号)执行。

 

六、明确市与县(区)财政负担比例

 

(十七)财政补贴对象按属地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市与县 (区)财政分级负担。对市级固定不分享企业和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的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对其他企业,市与县(区)按 5:5 的比例分级负担。

 

七、明确责任主体

 

(十八)财政补贴项目组织和申报按补贴类型分类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电费补贴、应急转贷补助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防疫物资收储的组织实施。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物流费用补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补贴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融资担保补助的组织实施。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专项再贷款贴息、贷款损失补助的组织实施。

 

八、规范工作流程

 

(十九)各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各县(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和初审,市级固定不分享企业和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直接向市级牵头部门申请。市级牵头部门汇总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复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十)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市财政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区)财政,县(区)财政连同县(区)负担部分尽快拨付至受益企业;市级固定不分享企业和市级融资担保公司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企业。市级牵头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立即上报省级相关部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尽快到位。对市、县(区)先行支付,省财政后补的项目资金,省级补助到位后,市与县(区)财政再按照项目资金负担比例进行结算。

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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