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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08-0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推进我市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即“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和融资, 对挂牌后备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在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市财政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后备企业,市财政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人行莆田中心支行)

    二、提升融资服务水平。按照一个行业、一个协会、一个政策、一个资金池的要求,建立政府增信资金增信激励机制,推动全市各个产业成立互助成长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断推进我市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加强政府增信资金的绩效评估,首期政府增信资金拨付半年内未开展业务的,予以取消。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化整合,支持县区政府整合资源,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协调发展、市县协作联动的担保体系。强化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对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给予年担保责任额8‰的风险补偿,并参照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将代偿率的容忍度定为3%。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务行为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在押资产应给予二次抵押登记,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地税局、人行莆田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

    三、扶持公共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窗口和鞋业、古典家具等重点产业集群服务窗口,2015年基本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莆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以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入驻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业绩突出、服务成效明显、服务满意度高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进行奖励。支持工业设计、研发、培训、加工、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平台投资额及运行成本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经信委)

    四、强化创业创新支持。各县区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育成中心、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各类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助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通过备案的孵化器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

    五、切实减轻企业税负。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微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科技局、地税局、经信委、国税局、莆田海关)

    六、加强企业用工保障。2015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全市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培训补贴。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培养、输送毕业生(指应届毕业生,以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的一周年内为期限),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的,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社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予以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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